网传教师涉嫌猥亵女学生已经被刑事拘留
对近日网传“长郡中学老师段某某猥亵女学生”情况,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调查。
2021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段某某(男,49岁)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讯问询问、走访调查、勘验检查等工作,于8月18日对涉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予以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网友注意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防止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更大伤害,在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的认定
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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