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我和雇主签署了劳动协议。差遣工程师到用人单位工作。自2004年以来,雇主不断在支付工资,雇主将代表我向我支付工资。2011年,因为雇主部份的变更,雇主没有以任何方式的告诉将我返还给雇主。目前,发包人不主动解除了协议,在发包人内部布置无关岗位,每个月必需从7000元降至3000元。雇主这样做能否正当?经检查,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不触及劳务差遣,不知这类情况能否形成劳务差遣的性质。雇主能
2021-11-28 17:13发布
黑洞36
2004年1月,我和雇主签署了劳动协议。差遣工程师到用人单位工作。自2004年以来,雇主不断在支付工资,雇主将代表我向我支付工资。2011年,因为雇主部份的变更,雇主没有以任何方式的告诉将我返还给雇主... 显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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