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书上标明工资发放日为每个月的12日,而具体必须拖到28日上下,我想问问:这是不是归属于违背劳动法中第38条的有关要求?我是不是能够为此条要求明确提出消除劳务关系,并规定企业开展经济补偿金?
2020-12-21 22:5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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